2025年1月,廖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境,打算抵押公司名下一辆奔驰轿车以借款10万元解燃眉之急。经朋友牵线,廖某结识了陈某,双方就贷款金额、期限、利息等条款达成一致后签署抵押合同。廖某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交付陈某,同时移交车辆行驶证,顺利获得10万元借款,并当场支付首月利息与停车费。
然而,拿到借款的廖某竟心生贪念,企图偷偷取回已抵押的车辆。他借助奔驰车手机APP的定位功能,查到车辆停放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停车场,遂于2025年2月4日,纠集高某、刘某、南某、张某四人,驾车从江苏盐城直奔上海。
一行人趁停车场无人看守,先从铁丝网的破洞中钻入停车场,随后拔掉停车场内摄像头电源线,又用铁棒撬开大门电机,强行推开大门,将质押的奔驰车开回盐城。
次日下午,陈某发现自己和朋友合伙租赁的停车场摄像头全部离线,在监控录像中看见几名男子溜进停车场,之后监控彻底断电。
察觉异样的陈某联系停车场房东查看情况,在其发来的现场视频,赫然发现廖某抵押的奔驰车不翼而飞。陈某立即致电廖某询问,廖某却矢口否认。与陈某合伙租赁停车场的刘某也让家人前往查看,发现大门损毁严重,随即报警。
警方介入后,通过调取道路监控,迅速锁定廖某正是偷车的主谋,并电话传唤其接受调查。到案后,廖某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。经专业机构鉴定,涉案奔驰轿车价值32万余元,停车场大门电机受损价值达1800余元。
犯罪嫌疑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盗窃罪。2025年6月5日,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廖某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说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构成盗窃罪。本案中,廖某虽为抵押车辆的登记权利人,但车辆已合法质押给陈某,陈某基于质押合同对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。廖某通过破坏停车场设施、秘密转移车辆的方式,侵犯了陈某对质押物的合法占有,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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